“夷九族”脱胎于在秦文公二十年所实行的“夷三族”法,如明末史学界张岱所言:“秦文公始族诛,公孙鞅始连坐”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载:“文公二十年,(秦国)初有夷三族之罪” ,如秦时李斯就因被赵高诬陷谋反,从而被秦二世下令夷三族,《资治通鉴.秦纪》载:“遂具斯五刑论,腰斩于咸阳市…夷三族”(五刑即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)。
当然,秦国除了实行“夷三族”,还实行夷五族、夷七族等,如荆轲刺杀秦王失败后,就被夷七族,《狱中上梁王书》载:“然则荆轲湛七族,要离燔妻子,岂足为大王道哉”。只得说,秦国律法的确是很森严的,也是很残酷的,如范晔所言:“秦政酷烈,一人有罪,延及三族”,一人犯法,牵连三族实在是有些过于残忍。
同时对于秦国实行的“夷三族”到底是哪三族,现在尚未有定论。目前关于“夷三族”的三族一说,现主要流行三种说法:
一、父族、儿族、孙族。《周礼·春官·小宗伯》载:“掌三族之别,以辨亲疏”,东汉末经学家郑玄注曰:“三族,谓父、子、孙”。
二、父族、母族、妻族。《大戴礼记·保傅》载:“三族辅之” ,北周大将军卢辩注曰:“三族,父族、母族、妻族”。
三、父母、兄弟、妻子。裴骃《史记集解》引张晏曰:“父母、兄弟、妻子也”。
三种说法以第二种说法最为残酷。当然无论哪一种说法,其所牵扯的人多数都是无辜的,毕竟犯法的只有一个人,可却是要牵连那些与他有血缘关系的无辜之人,这真得是很残忍。但无论如何,自秦国实行族诛刑罚后,历朝历代凡犯特大重罪,如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,皇帝就有可能对其实行族诛的极刑,以此来警戒世人不得有反对朝廷之心,借此来维护自家对于天下的统治。
且自秦国开始实施“夷三族”的刑罚后,历代不但沿用,且将其诛杀的范围不断扩大,从“夷三族”逐步发展到“夷五族、七族、八族、九族”,乃至是“夷十族”(《明实录》载:“孝孺在建文朝,以侍读学士直文渊阁。当靖难师入,以草诏不从,致夷十族”)。
“夷九族”到底起源于何时,尚不可知。直知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次明确记载有“诛九族”的是发生在隋末,《隋书.刑法志》载:“及杨玄感反,帝诛之罪及九族”,613年,隋炀帝二次出征高句丽时,杨玄感趁机反叛,屯兵于黎阳,后为大将军宇文述所败,随后隋炀帝下诏诛其九族。因此,从史书寥寥记载来看,夷九族非是正规记载在律书上的律法,它非律令,而只是根据皇帝的意思来执行的一种惩罚的方式,简单说就是“潜规则”。
总得说,诛灭九族这样残酷的刑罚,就是用来威慑天下臣民的,它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核弹,威慑大于实际,就是用来吓人的,不是真的拿来用的。如荀子所说:“不教而诛,则刑繁而邪不胜;教而不诛,则奸民不惩”,让那些心有不轨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,从而不敢去做出不利于天下统治的事情,这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。
而对于“夷九族”到底是诛杀哪九族,因史料缺失更是无从知晓。目前对于“夷九族”的九族之说,一共有四种说法:
第一种、父族九。东汉经学家郑玄曾言:“九族,上至高祖,下至玄孙,凡九族”,九族指的就是高祖、曾祖、祖父、父亲、儿子、孙子、仍孙、曾孙、玄孙这九代。
第二种、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。 “父族四”即姑之子(姑姑的子女)、姊妹之子(外甥)、女儿之子(外孙)、己之同族(父母、兄弟、姐妹、儿女)。“母族三”即母之父(外祖父)、母之母(外祖母)、从母子(娘舅)。“妻族二”即岳父、岳母。
第三种、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姥族二。“父族四”即父族上下4代(老太奶爷、太奶爷、奶爷、爸爸),姑母一家、姊妹一家、女儿一家。 “母族三”即母族上下4代(老太姥姥、太姥姥、姥姥、妈妈),姥爷一家、从母一家。“姥族二”即姥族上下4代(老太姥岳母、太姥岳母、姥丈母娘、丈母),岳父一家。
第四种、父五族,母四族。“父五族”即玄孙、曾孙、孙、子、身。“母四族”即母、王母(祖母)、曾王母、高王母。
以上不管是哪种,牵连的人都是十分广的,若是真的诛杀九族,这人数少则千人,多则万人,可谓是牵连甚广。如此,也因诛杀九族牵连的人实在是太多太多,这等杀戮实在是有伤天和,因此历代君王甚少会用到这个刑罚,毕竟他们也怕死后会下十八层地狱,所以历史上对实行诛九族的记载甚少,这也就能解释了。